近日,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正式制定并印发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及其配套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该系列规定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推动煤矿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定级办法》覆盖了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并明确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等级划分及考核标准。具体而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各级别的考核总得分及各管理部分得分均有明确要求。其中,一级煤矿需达到90分以上的考核总分,二级和三级煤矿则分别需达到80分和70分以上的考核总分及各管理部分得分。同时,各级别煤矿均不得存在《定级办法》所列举的相关禁止情形。
在考核定级流程方面,《定级办法》指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将实行分级考核定级。申报一级的煤矿需经过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的初审,并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而申报二级、三级的煤矿,其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则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具体确定。整个考核定级过程将遵循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
此外,《定级办法》还强调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后的日常检查与复查复核要求。达标煤矿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其上级企业则需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同时,煤矿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后,考核定级部门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以确保其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国家还将实施一系列激励政策。例如,一级煤矿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等。这些激励政策旨在鼓励煤矿企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与此同时,《定级办法》还鼓励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完善有关激励政策,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次发布的《定级办法》及其配套的《评分方法》是对2020年5月11日印发的试行版本的全面升级和完善。随着新规定的正式施行,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将更加科学、规范、有效,为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